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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农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
北京农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农用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报废:

一、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4万小时);

二、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6万小时);

三、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(或累计工作1.8万小时);

四、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%的;

五、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%的;

六、机车严重损坏,经测定,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%的;

七、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,技术状态恶化,影响安全使用的;

八、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。
北京农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机动车报废办理流程

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《机动车变更、过户、改装、停驶、报废审批申请表》一份,加盖车主印章;

②登记并审核申请,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;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,经对车辆查验认定,符合汽车报废标准,核发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;

③车主持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;

④回收企业经查验《汽车报废通知书》后将车辆解体,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,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,车架(底盘)要割断,并进行照相、开具《报废汽车回收汪明》和支付残值;

⑤车主持《申请表》《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》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及车辆解体照片,经查验、核对并签字,回收牌证,按规定上报审批,办理报废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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